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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2-06-01 11:11
来源: 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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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全市科普教育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

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旅游景点、人文景观。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观测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农村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有优先参与科协系统组织的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中央和我省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开放共享项目的权利。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研究和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

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具有专项科普经费,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

(四)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家学者及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能够积极参加科技之春、全国科普日等各类大型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六)能够利用资源载体,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五条 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分类认定标准。

(一)科技场馆类:

1.有专用参观场所。综合性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专业科技馆用于科普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科普展品外,还要具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90%以上。

3.常年对外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年开放天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200天,专业科技馆不少于160天。年接待参观人数综合性科技馆不少于10000人,专业科技馆不少于6000人。

(二)公共场所类:

1.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科普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其中科普展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备有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2.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科普内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

3.能常年向公众开放,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每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0人次。

(三)教育科研类:

1.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高校、医院等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观测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科研院所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高校、医院等科普设施全年开放在90天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全年开放在30天以上。

3.年参观接待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

(四)生产设施类:

1.基地具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的生产线、科普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能完整展示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或部分重要过程,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科普知识。

2.企业具有经常接待公众参观的能力,企业生产线年开放日应不少于30天,企业室内科技展厅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60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资格。

符合认定标准的科普机构,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七条 申报。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

3.认定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图片、视频等印证资料。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各县(区)科协、市级各学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协或其他受理单位受理本地申报,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市科协。

第八条 认定。由市科协认定命名“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 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科普教育基地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应主动向推荐单位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

各县(区)科协,各市级学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协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指导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科技之春”“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等科普活动。

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报,经认定后可被继续命名。

第十一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市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为加强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市科协将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通报,对连续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已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汉中市科普教育基地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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