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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8-09-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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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汉中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汉中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为汉中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文化旅游强市、陕西最美城市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境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负责科普活动场馆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市级学会是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区学会是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推选代表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学会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经主席会议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因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行使常委会职权。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履行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社会职能;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可向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接受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市级学会申请名称变更或退出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主要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享有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对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关活动;

      四、参加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评选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业务上接受上级相应学会的指导;

      四、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维护科学尊严和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道德意识,提高会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认真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津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当地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区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县区级学会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接受市级相应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改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选举产生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报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基层组织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改《章程》。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本县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接受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镇、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接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 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及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对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企事业收入;

      四、资助;

      五、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汉中市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当地政府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汉中市科协。

      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ANZHO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AST。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徽、标识采用中国科协会徽、标识图案。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汉中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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